一、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优先选聘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退伍军人贫困人口。
(三)必须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人员。
二、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各乡(镇、街道)要在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管护任务、管护补助。
4.报名时间、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它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所在乡(镇、街道)林业站书面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初选。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街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提出拟选聘人员。
(四)考察。乡(镇、街道)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选聘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能力等进行考察。
(五)评定。乡(镇、街道)组成评审组评定,本着“脱贫、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拟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护林人员名单,报县林业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县扶贫局审核,审核后合格名单反馈给各乡(镇、街道)进行公示。
(六)公示。乡(镇、街道)对选聘的护林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公示期满后,对纳入的选聘人员,乡(镇、街道)与选聘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三、生态护林员的解聘
对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进退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解除管护协议:
(一)生态护林员自愿退出;
(二)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核定登记标准的;
(三)不履行管护职责、违反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该退出的。
四、护林员管护职责
其工作职责是按时巡山护林,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发现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协助乡村和林业部门做好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等。
五、补助标准
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主要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和管护绩效发放。劳务报酬按每人每月800元安排,共计9600元,剩余资金400元实行管护绩效考核。(撰稿人:谢大勇)